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市實際,德陽市發展改革委起草了《德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按照《德陽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要求,現將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單位、組織和公民均可于2022年10月14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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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德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德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德陽市司法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1
德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德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協同聯動、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治保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和政企互動溝通機制,及時解決優化營商環境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由其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域協同)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戰略實施,協同推進下列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一)共建區域發展功能平臺,探索經濟區與行政區適度分離,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跨市通辦、數據共享、證照互認;
(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協作;
(四)完善監管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五)完善司法協作機制,推進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事項。
第六條(容錯和激勵機制)
本市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敗的激勵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對創新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商事登記)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將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更大范圍推進“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深入實施商事登記準入準營“一件事”改革,推動高頻辦事行業證照集成辦理。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銀行間的信息推送、聯動辦理機制,優化市場主體開立銀行賬戶服務。
第八條(金融服務)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資本市場融資等金融支持。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金融機構支持、服務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發展,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按市場化原則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金融機構應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拓展抵(質)押物范圍,豐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用擔保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融資類型,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融資服務;在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歧視性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九條(跨境貿易)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等口岸開放平臺建設,促進跨境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海關應當持續推廣“提前申報”“兩步申報”通關模式,鞏固通關“無紙化”改革成果,將壓縮整體通關時間成效穩固在合理區間。
口岸管理部門和海關應當持續推廣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應用,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其他數字平臺對接,促進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資源整合,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實現各行業領域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全覆蓋,建立健全貫穿項目交易全生命周期的電子監管平臺,注重大數據分析,實現更加高效的協同監管。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開,將各行業領域信用分值應用于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投標過程中失信被執行人等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市政公用服務)
全市給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網絡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程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依托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等相關信息平臺實現工程建設項目給排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全程網辦。鼓勵給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網絡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給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網絡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建立協同機制,整合相關服務資源和業務信息,提供“一表申請、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支持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信息化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政公用設施接入審批流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綠地、伐移城市樹木等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容缺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等機制。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市政公用管線規劃和建設統籌,將給排水、電力、燃氣等專項規劃納入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結合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空間等建設開發,同步組織市政公用管溝的建設和預留,減少重復開挖。鼓勵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創新機制,促進市政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保障)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保障市場主體用工穩定。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人才工作力量,落實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制定符合各類各層次人才成長規律的支持政策,完善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等措施,加強人才引進、交流、評價、培訓、指導、教育咨詢等便利化、專業化服務。
第十三條(中介服務規范)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十四條(信用體系建設)
本市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推進信用數據歸集共享公開,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推動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信用獎懲機制。
全面實施信用承諾制度,推進各類信用信息應用場景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規范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鼓勵有關失信主體自我糾錯。
第十五條(政府履責)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市、區(市、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與市場主體依法簽訂的合同,兌現以會議紀要、文件等書面形式依法承諾的優惠條件,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或者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延遲履行、延遲兌現。因市、區(市、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任導致依法簽訂的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遲履行,依法承諾的優惠條件不兌現、延遲兌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體系)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區(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完善四級政務服務平臺功能,提升便民服務水平。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性實體政務服務大廳,部門單設政務服務窗口的原則上應當整合并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確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需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納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一體化管理,按照統一要求提供規范化服務。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產業功能區(產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窗口或一站式辦事大廳,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等政務服務。
第十七條(政務服務標準化)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統一政務服務標準,組織編制并公布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以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并實行動態調整更新。
編制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結合實施政務服務事項的具體要求進行,規范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同級政府部門間的政務服務事項數量應當基本一致,線上線下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實施范圍、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容缺受理、有效期、收費標準、咨詢投訴渠道等內容,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條款,不得增設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八條(容缺受理)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后補”機制,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外,依法依規編制并公布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者申請材料欠缺的辦理事項申請,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先予收件受理,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等。申請人按要求補正材料后,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頒發相關批文、證照,并將承諾書、履約踐諾的相關數據信息歸集至市級統一平臺。
第十九條(行政審批下放)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編制并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已經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下放工作,確保應當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下放,并加強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承接工作的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一窗受理)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在本級政務服務大廳規范設置無差別和分領域綜合窗口,逐步推動“分領域綜合窗口”“無差別綜合窗口”并行向“無差別綜合窗口”轉變。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一窗受理”工作規范,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綜合窗口職業化隊伍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按照行政辦事員(政務服務綜合窗口辦事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開展等級認定、定崗晉級等工作,增強人員隊伍的穩定性。
第二十一條(一網通辦)
除有特殊保密要求外,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得新建政務服務受理系統和網上辦事大廳,已建系統應當與德陽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綜窗業務協同支撐系統及“德陽市民通”全面整合聯通,逐步實現與四川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市、區(市、縣)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四川政務服務網地區分站點建設,提升“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服務能力,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逐步實現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等環節全流程在線辦理。對可以實現網絡共享的材料、通過網絡核驗可以獲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推動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提升政務服務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主題式服務)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利企便民原則,圍繞企業從設立到注銷、個人從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服務需求,推動關聯性強、辦事需求量大、企業和群眾獲得感強的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服務事項集成化辦理,提供主題式、套餐式服務。
第二十三條(跨域通辦)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跨域通辦”,加強“跨域通辦”線上專區和線下專窗建設,通過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方式,滿足企業群眾異地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需求。動態發布“跨域通辦”和德陽市“全域通辦”事項清單。
第二十四條(電子材料應用)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簽名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領域的互認共享和推廣應用,推動企業電子印章與電子營業執照同步免費發放。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等與紙質或實物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除依法必須核驗或者收回證照原件的外,有關部門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
第二十五條(數據共享開放)
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統一標準、集約建設、依法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完善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和應用機制,規范政務數據管理。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規則,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清單,并做好政務數據開放工作。逐步推動公安、交通、醫療衛生、教育、社保、公積金、市場監管等與民生相關的政務數據向社會公眾開放。
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成德眉資數據資源共享專區建設,實現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空間地理等領域信息同城化,促進區域協同發展。
第二十六條(惠企政策服務)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并發布涉企惠企政策清單和申報指南,建立惠企政策輔導機制,提供惠企政策統一發布、智能匹配、精準推送、免申即享等服務,推進惠企政策應知盡知,快速兌現。
市、區(市、縣)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涉企惠企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政策、改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修改辦事指南,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并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明確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做好信用承諾歸檔和履約踐諾記錄。列入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的,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證明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依托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信息平臺,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分階段審批,通過推行并聯審批、數字審圖、方案聯審、聯合測繪、聯合驗收等方式,進一步壓縮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
對房屋建筑類項目,科學統籌工程規劃、施工時序、財務進度等,在項目單位確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后,可按工程進展劃分為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地下室、地上工程3個階段,分段或整體辦理施工許可證。實施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各階段的施工主體單位(總包施工單位)應為同一個單位。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并向社會公布。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辦理。
第二十九條(不動產登記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完善德陽不動產登記綜合服務平臺功能,強化不動產登記領域數據共享,逐步打通與公安、市場監管、機構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銀保監、法院、民政、公證、國有資產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單位數據互聯,方便企業和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給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網絡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協作,實行登記與水電氣訊的“聯動過戶”,優化登記流程,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率。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作,運用“互聯網+”,探索不動產抵押登記“不見面”辦理。在企業開辦、積分落戶、子女就學、抵押貸款等領域推廣使用不動產電子證照。
第四章 產業環境
第三十條(產業鏈鏈長制)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強產業鏈群的整體培育,支持產業補鏈、強鏈、延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發展,鼓勵產業鏈做大做強。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發展狀況,推行產業鏈鏈長制,通過鏈長制解決產業鏈完善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園區服務)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招商引資、企業開辦、項目建設、生產運營、轉型升級等園區企業各階段政府服務或相關需求,為企業提供行政審批、人才招募、融資貸款、調整規模、產業配套、退出市場等方面的政策咨詢、指導協調和幫辦代辦服務,進一步健全企業、項目、產業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
第三十二條(用地保障)
積極盤活和開發可利用土地,推動工業控制線內工業用地提容增效,對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加強保障。
第三十三條(上市融資)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上市、掛牌等方式進行融資,做好上市企業后備資源的篩選、培育、輔導以及其他服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創新引導)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財政科技投入,支持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建設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提質增效,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省重點科技創新項目,積極落實高新技術企業及各類科技創新平臺的資金獎補政策,加快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建設。
第三十五條(數字經濟)
本市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工業、交通、城市管理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
支持企業建設各類工業互聯網平臺和供應鏈數字化平臺,加強與產業供應鏈上下游的協同合作。
推進新技術、新產品應用場景的開放與建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具備條件的,應當開放應用場景。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六(規范涉企收費)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征收,市場主體有權拒絕繳納。
嚴禁政府部門將自身應承擔的費用轉嫁企業,屬于政府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規定納入有關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專項整治,完善整治涉企亂收費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持續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建立清欠長效機制。
審計機關應當對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執行、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清理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
本市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執法培訓、考核、評價、報告等,促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執法權限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依法細化、量化裁量標準,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情況和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資源。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明確聯動程序,創新聯動方式,提高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效能。
第三十八條(信用監管)
本市實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依法建立信用評價(評級)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和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依法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
第三十九條(互聯網+監管)
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建立行政許可事項與監管事項對應聯通機制,推進“批”和“管”協同聯動,實現事前審批到事后監管的閉環管理。
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協同監管的創新運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加強監管信息的歸集、共享,強化監管結果運用,形成監管合力,防范化解苗頭性和跨行業、跨區域風險。
第四十條(知識產權)
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從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加強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集成電路等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線上和線下平臺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專利預審、知識產權查詢、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知識產權侵權投訴、舉報、維權援助等服務。
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金融服務機構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保險業務范圍,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抗風險能力。
第四十一條(糾紛解決)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納入有關法治建設規劃,加強能力建設與相關經費保障。
建立公益性與市場化調解并行的解紛模式,鼓勵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專業調解組織在商業糾紛多發領域積極發揮作用。
第四十二條(優化在線司法服務)
深入推動“全域訴訟服務平臺”建設,全面落實“全市域、全通道、全事項、全時間”訴訟服務,實現訴前調解、立案、審理、上訴、執行等訴訟程序一站式線上辦理,便利當事人訴訟。
第四十三條(辦理破產)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常態化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強化破產案件簡易審理,縮短辦案周期,提升破產案件審理效率,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
人民法院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優化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處置程序,建立破產企業財產解封及處置協調機制。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申請信用修復,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調整相關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及執行完畢后,不得因破產重整直接排除其參與招投標、融資等市場行為的資格,不得限制其參與評優評先以及在政府審批、公共服務中享受容缺受理、證明替代等便利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市場主體權益保障)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依法幫助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德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德陽市發展改革委結合德陽市實際,牽頭起草了《德陽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起草的意義
優化營商環境,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良好的營商環境能夠促進市場主體的良性競爭和集聚發展,是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我市瞄準營商環境的痛點難點堵點,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城市內生動力和核心競爭力顯著增強。
但是,對標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和國內廣東、浙江、江蘇等先進地區,我市的營商環境尚有一定差距,在體制機制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短板和問題,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干事創業的痛點難點堵點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亟須通過法治手段予以解決。另外,各級、各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實踐探索中積累的一系列好的經驗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化,為經驗的復制推廣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目前,北京、廣州、廈門、濟南、青島等地先后出臺了專門的優化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頒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第722號令)和四川省頒布的《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參考和重要上位法依據,立法的實踐基礎和外部條件已經成熟。因此,抓緊制定出臺一部我市的優化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對于優化營商環境,以及實現“十四五”“五個高于”的發展目標非常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德陽市地方立法條例》。
三、起草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span>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不做與上位法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原則相違背的規定,對有利于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文件內容予以立法確認和強化。
堅持利企便民。從有利于指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便市場主體知曉規定內容的角度出發,在確?!恫莅?/span>征求意見稿》法律性的同時注重實用性,確保通俗易懂、便捷操作,避免重復累贅。
堅持破解難題。針對近年來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前期調研,認真梳理出問題產生的原因,實行倒推機制,起草過程中堅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對存在的焦點問題設定法條、精準發力,增強立法的針對性。
堅持固化經驗。將近年來我市優化營商環境的階段性、創新性成果和具有推廣意義的探索予以立法確認。通過對好的成果和經驗進行立法保障,有利于深入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提高服務效率。
堅持改革創新。起草過程立足建設更高發展水平,結合德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實際設定創新條款。同時,順應優化營商環境的發展需要,為改革創新留出充足的空間。
四、起草的過程和修改情況
2022年4月下旬-7月中旬,廣泛向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各界人士征集問題及立法建議。2022年7月中旬,起草完成《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稿。2022年7月28日,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市級部門、相關公用事業單位召開《草案征求意見稿》研討會,2022年8月16日,市發展改革委再次組織召開《草案征求意見稿》研討會,充分征求各部門(單位)意見并展開討論,市發展改革委結合修改意見,經過數次討論,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稿。2022年8月31日, 市發展改革委在德陽組織召開《草案征求意見稿》專家論證會。專家組認為《草案征求意見稿》立法目的明確、結構合理、條文表述比較規范,規定的措施切實可行,對德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有較強的指導意義,經修改完善后,可報送司法部門進行審查。論證會后市生態環境局結合專家意見對《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討論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稿。2022年9月2日,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立法聽證會。聽證會就《草案征求意見稿》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聽證,同時就《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他方面的內容聽取意見和建議,共收集意見13條,采納8條,不采納5條。市發展改革委結合聽證意見對《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討論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稿。
五、《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草案征求意見稿》緊密結合我市優化營商環境過程中典型經驗、突出問題,以“顯特色、小切口”出發,重點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和補充,共六章45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包括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區域協同、容錯和激勵機制等。
第二章市場環境。圍繞完善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對商事登記、金融服務、跨境貿易、公共資源交易、市政共用服務、人力資源保障、中介服務、信用體系建設、政府履責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三章政務環境。圍繞以“便利、規范、高效、優質”為核心的政務服務環境,對政務服務體系、政務服務標準化、容缺受理、行政審批下放、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主題式服務、跨域通辦、電子材料應用、數據共享開放、惠企政策服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不動產登記服務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四章產業環境。圍繞進一步助推產業轉型升級、激發產業創新活力,對產業鏈長制、園區服務、用地保障、上市融資、創新引領、數字經濟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五章法治環境。圍繞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規范涉企收費、行政執法、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優化在線司法服務、辦理破產、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六章附則。明確名詞釋義,規定實施日期。